贵港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工作的通知

广西政府采购网 2025-09-19 00:00:00

市直各预算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桂财规〔20242 号)及《贵港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贵财采〔201712 号)等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尚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实际情况,现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支付主体及范围

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由各预算单位(采购人)作为支付主体,承担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工作。

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因我市暂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相关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参照集中采购目录外项目执行,由采购人负责支付。

二、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42号)第二十条规定“ 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将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关于印发贵港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贵财采〔201712号)第四大点规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一)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重复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三、工作要求

    各单位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确保支付工作合规、及时。如有疑问,请联系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联系电话:0775-4556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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