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防范政府采购异常低价竞争风险,参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号)工作要点,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决定在全市的政府采购项目货物类、服务类中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确定为试点项目:
(一)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或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二)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且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或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三)采购单位认为有必要开展试点工作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二、试点工作要点
(一)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1.科学合理设定采购需求与最高限价。采购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要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对采购项目合理分类分包。
2.加强对信息化建设、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等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单位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3.全生命周期成本(含运维、耗材、升级服务等)应纳入评审因素。鼓励采购单位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费用等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报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
(二)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1.启动异常低价审查情形。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其他评审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
2.审查工作流程。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现场说明、综合评估研判和出具处理结果三个步骤开展审查流程。
(1)评审现场说明。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材料。
(2)综合评估研判。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依据专业经验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对异常低价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
(3)出具处理结果。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相关情况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
(三)压实评审专家责任
1.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评审委员会对出现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的项目必须启动审查程序。
2.出现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作出处理的,试点项目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
采购人应当严格把好政府采购履约关,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履约验收的基本要求,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履约验收的实施主体、时间、方式、内容和标准等事项,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进行逐一核对、验收。对报价异常低且经评审委员会启动相关审查机制后仍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能力、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如供应商在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将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供应商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不严格履行合同,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并将不良履约行为书面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明确职责分工
(一)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指导所辖范围试点项目实施,对未落实异常低价审查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责令整改或处理。定期向市财政局反馈试点成效和问题,协助优化完善示范文本和电子化系统功能。
(二)各级采购单位。强化采购需求管理,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注明采购项目属于试点项目,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审查要求;配合专家评审委员会完成相关供应商说明及评估工作。
(三)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中细化异常低价审查条款。根据评审委员会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评审委员会。严格遵循审查工作流程,对明显低价的报价必须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留存记录。
四、其他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采购单位要充分认识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重要意义,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工作。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实施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的有关要求。
(二)强化协同监管。财政部门将联合审计等相关部门对试点项目开展联合监督,重点核查围标串标、虚假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注重经验总结。各县区财政局、各采购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可提交试点项目工作报告或典型经验(含推进情况、主要做法、主要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及制度建议等),市财政局将择优报送主流媒体推广宣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其他未尽事宜,请及时联系北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779-3063975)。
北海市财政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