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动态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和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评审专家专业支撑作用,我厅对《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7〕21号)进行修订并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现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可以选择通过如下途径反馈:
一、在线反馈:可在征集意见栏下方反馈意见栏直接提出意见。
二、邮件反馈:邮箱cgc@czt.gxzf.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上注明“关于反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修改意见”字样。
三、信函方式:广西壮族自治区青秀区桃源路69号财政大厦717室,邮编:530021,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反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修改意见”字样。
四、其他方式:0771-5331544。
来信来函反馈意见,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修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