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落实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意见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广西实际,我厅研究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司法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要求,现就公平竞争审查问题进行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21年7月30日至2021年8月12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广西壮族自治区青秀区桃源路69号财政大厦713(邮编:530021,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反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公平性竞争的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cgc@czt.gxzf.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上注明“关于反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公平性竞争的意见”字样)。
三、电话/传真:0771-5331544。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
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征求意
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7月29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广西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和分散采购限额
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为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广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21〕68号)有关要求,深化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我区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区统一为300万元。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采购。
二、调整后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货物、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设区市、县级为50万元;
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为100万元,市县级维持原标准60万元不变。
三、各市、县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自治区调整公布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得再自行确定。
四、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