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根据中央有关政府购买服务新政策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新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是在2019年目录基础上,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履职需要进行的动态调整。主要调整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与中央本级目录保持协调一致。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按照中央本级指导性目录框架对原一、二、三级目录进行调整,并将原三级目录中的部分事项梳理、合并后作为四级目录。
二是与新形势、新需求、新规定保持同步。立足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提高行政效能等新需求,增加部分购买事项,适当扩展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删除部分购买事项,确保服务性质和内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等最新规定要求。修改部分购买事项,增强表述规范性和统一性,完善备注信息,明确界限、防范风险。
三是与各部门目录充分衔接、粗细有别。根据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分级管理、分部门编制的要求,参考中央本级目录条目简明概括的特点,全区通用目录在尊重行业差异的同时,对原目录分散在各行业中、具有共性特点的服务项目适当归纳和提炼。
新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更加切合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履职实际需要,增强了系统性、条理性和全面性,为全区各级各部门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提供了依据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