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是政府购买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的集中反映,是部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出预算、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和参考。2019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由财政部门统一编制改为分部门编制。为强化目录管理,建立规范化、系统性的指导目录体系,近日,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综〔2020〕75号),进一步明确和统一了指导目录编制主体、内容、结构、调整程序等事宜。
一、编制主体。自治区本级机关单位、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编制主体。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尚未完成分类的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的群团组织无需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二、目录内容。应纳入指导目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由财政拨款且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二是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明确的重点公共服务支出领域或项目;三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本部门急需且财政具有相应保障能力的公共公益服务项目。对于不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部门直接履职的事项,融资行为等6类事项,不得纳入指导目录。
三、目录结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一般分三级。其中,一级目录分为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以及其他事项等六大类。二级目录是在一级目录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行业特点,对有关服务类型的分类和细化。三级目录是在二级目录基础上,结合本部门的项目特点,对有关具体服务项目的归纳和提炼。
四、编制调整程序。在指导目录编制过程中,需要经过内容征集、汇总整理、报送审核、反馈意见、修改印发实施等5个关键步骤。对于因部门职责变化或者业务工作调整等原因需要对指导目录进行调整的,可在征得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对部门目录进行调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