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银发〔2020〕1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广“政采贷”融资模式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07-03 21:23:12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广“政采贷”融资模式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的通知

南宁银发〔2020〕197号

 

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广西区各市、县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西区分行,广西北部湾银行,广西区农村信用联社,柳州银行,桂林银行,各外资银行南宁分行,南宁江南国民村镇银行,南宁兴宁长江村镇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的政策精神,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根据自治区主要领导指示精神,现就发展和推广广西“政采贷”融资模式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20〕120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意见》(桂发〔2018〕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信贷资金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稳增长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92号)精神,加强金融和财政部门政策联动,加快推动财政部门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完成系统对接,依托政府采购的信息和信誉优势,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政采贷”信贷产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便利度、时效性,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复工复产和稳企业、保就业的支撑功能。

(二)融资模式

“政采贷”即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是指参与政府采购的企业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凭借包括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等在内的相关材料、信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托供应商信用和政府采购信息信誉,为其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供应商的历史中标及履约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作为授信参考并发放的贷款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积极推进系统对接。

推进广西政府采购相关系统与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对接,加强信息共享,支持银行防控信贷风险和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促进“政采贷”融资实现。

(二)落实信贷支持政策。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政采贷”配套政策措施,配备充足信贷额度,加快发掘和储备信贷客户,重点发掘首贷客户,尽快实现信贷投放,推动“政采贷”真正惠及中小微企业。配套政策措施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是要有具体的“政采贷”信贷产品,明确业务办理流程,总行已经对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快线上“政采贷”信贷产品的落地。二是要体现出差异化,对政府采购履约记录良好、提供“专精特新”创新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要从贷款条件、期限、额度、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支持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参与“政采贷”。全区人民银行要牵头组织推进系统对接,向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政采贷”业务提供政策支持、信息支持、资金支持和业务指导。

(二)加强业务宣传推介。

综合运用政府采购网等媒介和业务培训、宣讲等形式,加强对供应商的宣传推介,使企业了解和熟悉“政采贷”相关政策和产品,为企业申请和办理“政采贷”提供便利。

(三)建立统计监测制度。

全区人民银行对“政采贷”推进的进度和成效进行监测,重点关注和评估 “政采贷”业务落地情况、投放规模及其提升首贷率、信用贷款率,增强融资时效性、灵活性,降低融资综合成本等作用的发挥情况,并联合自治区财政厅加强对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汇报,对各地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政采贷”融资模式的情况给予定期通报,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政采贷”支持中小微企业的情况纳入综合评价,并与相应的激励政策挂钩。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联系人及电话:郑静,0771-6111579。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及电话:刘畅,0771-5323268。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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