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采〔2015〕33号
关于2015年第1-3季度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21部门联合签署《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的有关工作要求,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系统向我厅推送的2015年第1-3季度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信息(详见附件),自治区财政厅将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采取有效信用惩戒措施,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二、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在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时要对相关企业是否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核对,对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二年内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政府性资金支持(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
三、在网站上公开信息。本次对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www.gxcz.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gxzfcg.gov.cn)”予以公开,以便查询。
附件:2015年第1-3季度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12月11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国税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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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