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桂林系留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朝阳路信息产业园D-12号民华科技信息孵化基地二期B座(生产研发)3层
被投诉人:南宁市林业局、广西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竹园路6号、南宁市白沙大道53号松宇时代14A层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以其未提供2023年05月至2023年10月任意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复印件为由、不通过其资格审查的结果不满。经查,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对投诉人材料进行审查,认为通过投诉人提交的完税证明只有2023年6月所属期的税款及随征附加缴纳情况,无法判断5月份和7月份纳税情况,且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也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5月份和7月份依法免税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件,进而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节13.1资格证明文件组成的约定认定投诉人为无效投标并无不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
2、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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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