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桂林腾海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桂林市中山中路59号广西全州县中心北路
被投诉人: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创业大厦西辅楼5楼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全州县教职工正版教学软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4-G1-240001-GLJC)的采购活动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3月4日向本机关现场递交投诉书。经审查,该《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及《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査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相关规定,需予补齐补正和修改完善。2024年3月6日,本机关向投诉人发出《关于限期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2024年3月8日,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递交补齐补正及修改完善的政府采购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互联网出口防火墙”技术需求参数具有偏向性。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的“互联网出口防火墙”与本次采购主体“教学、办公软件”采购软件硬件合为一个项目采购,存在一定的倾向性和排他性,违背了招投标相关法律中“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的要求,是旨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3:采购标书第四章评标办法中,货物性能分评分方法具有倾向性。“评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进入详评的各投标人得30分基本分,带▲指标为重要参数项,不满足带▲技术参数或所投产品没有提供带▲号技术指标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的,每有一项扣2分,最高扣30分。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是彩页、产品说明书、官网或功能 截图等,并加盖投标人CA 签章”。评分标准中单项产品分值设置过重,以不合理的分值占比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全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全州县财政局
2024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