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南宁祺聚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8-6号第2栋第18层02号房
被投诉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西医院,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3号,广西南宁市大学东路170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4年1月17日,投诉人向本机关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8: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产品,不符合响应文件中相关参数要求,与招标要求不符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未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2、处理结果:(一)投诉事项2、3、4、6、7、8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4、6、7、8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2、3、4、6、7、8。
(二)投诉事项1、5成立。
(三)确认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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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