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浩诚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江南区南建路5号综合楼七层712号房
被投诉人:南宁市江南区南建路5号综合楼七层712号房
地 址:广西南宁市七星路135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通知投诉人予以补齐补正材料。2024年1月15日,投诉人向本机关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3: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关于“LED显示屏”的部分技术参数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嫌疑。
投诉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关于“二合一视频处理器”的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有为特定品牌及供应商设定排斥性资格条件嫌疑。
投诉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关于“播放控制器/播放软件”的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6: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关于14“电源时序器”的部分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7: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商务分中的信誉分所列举的七项加分项与采购需求无关,信誉分部分存在分值设置过高且不合理、加分项违规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4、6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4、6。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3成立,投诉事项5、7部分成立。
(三)经查,本项目于2023年12月27日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进入履约阶段。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4、6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4、6;投诉事项3成立,投诉事项5、7部分成立;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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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