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柳州启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地 址:柳州市柳北区胜利小区三村21栋3单元302号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 址:南宁市桃源路3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发补正告知函给投诉人,投诉人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项目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设置的中标供应商家数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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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