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1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03-19 16:54:34

一、项目编号:

GXZC2023—G1—003341—CGZX

二、项目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北院家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江苏德品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瑞安路6号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南宁市桃源路6号,广西南宁市星湖路22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4年1月4日,投诉人向本机关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我公司11月18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后,代理机构认为该质疑情况属实,我司对于此质疑事项的请求为将本项目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代理机构认可了我公司的质疑事项,但并没有及时将本项目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
投诉事项2:中标人杰祺公司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造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2、处理结果:(一)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2。
(二)投诉事项1成立。
(三)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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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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