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2008号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南宁市大学东路174号;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22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 址:无
当 事 人:无
地 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本项目分的两个区域不具备合并招标的条件,不应合并招投标。
投诉事项2:本项目未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通过解聘现有物业服务企业,违规启动招投标。
投诉事项3:公开招投标应有明确的报价,本项目公开招标文件未体现有广西农业科学院本部职工住宅区物业服务采购的合同。
投诉事项4:本项目招标存在两种不同的招标方式。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3部分成立,驳回投诉事项2、4。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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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