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南宁通合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南路12号瑞丰花园华基商业中心6层04号写字间
被投诉人:南宁市金花茶公园,广西建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葛村路3-5号,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1301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2024年1月8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南宁通合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金花茶公园2024年卫生保洁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3-G3-991729-GXJL)的《投诉书》(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该项目采购品目应为C21040000物业管理服务,但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划分标所属行业划分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变相的缩小投标供应商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相关规定的投诉事项。
经核,该项目采购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服务内容实质上已包含了物业服务的基本要素,应属于《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的通知》(财库〔2022〕31号)中“C21040000物业管理服务” 采购品目。采购人未按照严格按照《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的通知》(财库〔2022〕31号)确定该项目属性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规定。
此外,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物业管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为: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而采购人却错将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定性为非其他未列明行业,实质上造成变相缩小了投标供应商范围的后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相关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该项目采购品目应属于C21040000物业管理服务,属于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应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项目却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投诉事项
经审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通知》(桂财采〔2019〕7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的通知》(桂财采〔2023〕9号)规定,该项目采购品目应为“C21040000物业管理服务”,属于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品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规定,该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而不是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该投诉事项成立。
另查明,该项目采购人已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实际履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且鉴于投诉事项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理。
2、处理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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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