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01-29 17:17:25

一、项目编号:

GXZC2023—C3—003746—CGZX

二、项目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物业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拓峰劳务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3号楼八层802号办公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桂春路9—1号,广西南宁市朝阳路63号凤凰大厦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中规定报价分仅占30%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3:采购需求要求综合管理员1人持有安全员证(机械岗位操作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格式自拟,必须提供]”必须提供的事项未明确载明区间或时期。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2、处理结果:(一)投诉事项1、2、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4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2、4。
(二)投诉事项3成立。
(三)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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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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