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公司
地 址:崇左市丽川路12号
被投诉人:广西顺龙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大新县教育局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8号龙光世纪2号楼3413号,大新县养利路141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大新县教育城域网采购,项目编号:(CZZC2023-C3-240251-GXSL)采购过程及成交结果于2023年12月1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3年12月25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 投诉人于2024年1月3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以投诉人提交质疑函时间超出法定质疑期为由,对质疑事项不作回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2.本项目存在蹉商供应商不具备直接提供服务能力及通过极低的不合理报价来恶意扰乱本项目正常采购活动的嫌疑;3.中标人投标未按招标文件进行实质性响应;4.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明细表》未按磋商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响应。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投诉事项2、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大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新县财政局
2024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