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合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横州镇横州大道117-1号二楼右边第三间房
被投诉人: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南宁市玉洞大道33号市民中心/南宁市青秀区贤宾路3号
相关供应商:横州市恒安全科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横州市陶圩镇硬叶村广冲水库尾长坡岭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2日收到投诉人广西合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汽车类驾驶人社会化考场购买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认为横州市恒安全科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时不考虑建设周期,进行了虚假陈述,虚假响应考场的交付使用时间要求的投诉事项。
经核,横州市恒安全科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己对该项目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E分标商务条款的中对建设周期的有关服务需求作出了满足要求的响应,是否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建设属于履约验收阶段验证考核的事项,投诉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横州市恒安全科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求中标的行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横州市恒安全科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用于该投标项目的考场用地的产权(权属)不清晰,且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横州市恒安全科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用于投标项目的场地已经建成了简易板房、棚房等建筑物,直接违背“采购需求”中服务参数1.7条的投诉事项。
经向横州市人民政府、横州市自然资源局核实,横州市恒安全科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参与该分标投标的用地虽不涉及占用耕地,且土地权属清晰,但确实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已责成横州市自然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对横州市恒安全科驾驶员考试场地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违法用地进行处理。该考场地块不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一览表E分标“一、(三)投标人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考场用地应属于产权(权属)清晰的建设用地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地址须在横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标人除了要拥有考场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外,还应拥有除实际道路以外的考场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该项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另查明,该项目采购人已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采购人已完成部分履约验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投诉人对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鉴于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进行处理。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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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
2024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