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高新区2024-2025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结算编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4-1K)的质疑答复函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05-06 10:34:52

关于南宁高新区

2024-2025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结算编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项目编号:

GXZC202

4

-

1K

质疑答复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光伟

授权代表人:黄晓蕾

联系电话:18778980805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7层

二、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南宁高新区2024-2025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结算编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

质疑项目编号:GXZC2024-1K

征集人名称: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三、质疑答复

质疑人于2024年4月29日对南宁高新区2024-2025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结算编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4-1K)采购过程中符合性审查的具体评审情况提出了书面质疑。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评审委员会以【商务偏离表第四点没有按征集文件的要求“采购需求中带“▲”及“★”的条款,也要分别在本表“响应文件的商务需求”、“响应文件承诺的商务条款”中标记。”进行标记,违反征集文件第26页第15点要求】为由,判定我司01分标、02分标符合性审查不符合,存在以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我司投标(响应)的情形。

质疑事项1的事实依据:

我司已对应本项目征集文件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中01分标、02分标“商务条款”的要求进行了应答,在“商务偏离表”的应答内容均在满足“商务条款”的要求,且在“偏离说明”中均做出了无偏离的响应,不应过分关注形式上的问题而忽视了实质性的响应情况,这样的判断方式存在以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我司投标(响应)的情形。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是征集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虽然符号作为一种标识有其作用,但更重要的是看响应人是否真正理解了采购需求的要求和意图,并能够承诺按照这些要求和意图完成项目服务。我司已对“商务条款”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承诺,且不会因为缺少实质性标志这类非实质性的格式错误而影响我司的响应或履约情况,在合同履约的过程中,也不会因为是否有实质性符号影响响应文件中所述条款的履行。因此,评审过程中仅仅因为未按照要求进行标记就判断我司不能满足实质性要求是不合理的,评审过程应更加公正、客观。

质疑事项1的法律依据:

财库〔2019〕38号文《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第三条 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质疑事项1

答复:

经核实,南宁高新区2024-2025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结算编审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4-1K)征集文件中“第二章 采购需求”的“商务条款”“四、框架协议期限及提交服务成果地点”和“六、其他要求”为“▲”实质性响应要求。

经对质疑人的符合性审查情况进行复核,质疑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中01分标、02分标的商务条款偏离表均未按征集文件“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二、第一阶段(入围阶段)”“(二)响应文件的编制”中的“15.响应的风险”要求,即“响应文件分为资格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报价文件三部分。各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请按照征集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混乱的编排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评审委员会查找不到有效文件是造成供应商响应文件无效的风险。▲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编制的、没有按征集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没有对征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无效。”及“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第三节 商务文件格式”“四、商务条款偏离表”中“注:4.采购需求中带“▲”及“★”的条款,也要分别在本表“响应文件的商务需求”、“响应文件承诺的商务条款”中标记。”的要求进行编制和实质性响应。

本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质疑人递交的投标响应文件及资料作为评审依据,严格按照征集文件“第四章 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第二节 评审程序”“2.2在商务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响应无效”中的“(9)未响应征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对质疑人的响应文件作出响应无效的处理。评审委员会不存在以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质疑人投标(响应)的情形。

质疑事项1答复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且提供的法律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财政局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4月30日               2024年4月30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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