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桂林市博爱社工服务中心
地 址: 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8号1-2-2号房
法定代表人: 迟晶
委托代理人: 林海 电话: 13207838320
贵公司以现场送达的关于“平乐县2024年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4-C3-300002-GXGY)”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15:3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问题,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1: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1: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1: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的规定,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是按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进行编制的,符合上述《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另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二、(四)2.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之规定,我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政府采购网和桂林政府采购网三个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和上传竞争性磋商文件。在本次发布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和上传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6.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内容,都是按《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在以上三个政府采购网发布的。经核实,贵公司质疑书中的质疑事项已经超过法定质疑期限,本公司不予受理。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2: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2: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58号)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规定,经核实,我公司在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本项目成交公告是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658号)之规定。因此,贵公司质疑书中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
事实依据3: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3: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3: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的规定,经对评标报告及系统上留存的评分表进行了核对,未出现上述(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未发现评标专家在评分过程中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不存在不公平事实,评标过程合法合规。本项目采用的评分办法为综合评分法,价格并不是唯一的评审因素。经核实,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上也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进行独立评审,评审结果也是由系统自动汇总而成的。因此,贵公司质疑书中的质疑事项为自行主观臆断,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桂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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