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柳州市城中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桂 科
地 址:柳州市城中区沿江路河东管理大厦
项目名称:城中区教育局班班通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LZZC2023-G1-020042-LZJC
本机关收到柳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采中心”)提请的监督检查函,反映柳州市城中区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作为采购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的“城中区教育局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3-G1-020042-LZJC)”政府采购项目,于2023年11月27日开展项目评标工作。该项目共4家投标人参与投标,评审结束后,集采中心作为该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就该项目评审资料进行复核时发现参与本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广西博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方元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兴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未就招标文件标的“讲台”的中小企业情况进行声明,广西卓鼎家具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标的制造商与报价文件的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明细表制造商不一致的情况,本机关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结果如下:
一、广西博劲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广西方元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兴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及广西卓鼎家具有限公司在其提交投标文件中,未就招标文件标的“讲台”的制造商中小企业情况进行声明。二、广西卓鼎家具有限公司、广西方元科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标的制造商与报价文件的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明细表制造商不一致。三、广西兴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声明的企业所属类型与提交的资格响应文件相关材料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规定,该项目予以废标。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