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玉州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林市玉州区财政局 2024-01-05 10:38:21

玉林市力拓不锈钢铝型材有限公司:

根据玉林市玉州区巡查组移送函(玉区巡办移函〔2023〕9号)的巡查结果,经我局查实,你公司成交的《玉州区司法局办公楼楼面修缮工程》(编号:YLZC2019-J2-20209-GZLF)的政府采购项目在竞标时无法提供竞标年度的纳税及缴纳社保记录证明材料构成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机关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成交人不符合资格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拟对玉林市力拓不锈钢铝型材有限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652.2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足额上缴玉林市玉州区财政局账户:户名:玉林市玉州区财政局;账号:2111702129219502015;开户行:工行玉林市解放路支行;摘要:行政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政府或者玉林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单位:玉林市玉州区财政局,联系电话:2098767(会计管理和财政监督股)、2098625(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玉林市玉州区财政局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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