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桂林水世界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桂林水世界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桂林市象山区环城南三路6号子珑润城1-2栋商住楼2-9-6号房
二、 基本情况
经查,你公司在贺州学院西校区南苑6、7、9栋学生宿舍热水系统更换项目(GXZC2022-J1-002560-JCXM)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投诉书、竞争性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评标报告和你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以及相关单位的回函等在案佐证。
三、 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上述政府采购项目的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四、 处 罚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一)处以采购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7829.35元;(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3、联系电话:0771-533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