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北京诚佳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北京诚佳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金关北二街3号院1号楼8层801室
二、 基本情况
经调查核实,2017年9月以来,北京诚佳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广西桂东人民医院委托代理115个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中标(成交)金额共计12898.87万元,未按规定保存上述115个政府采购项目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15年。
三、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
四、 处 罚
一、给予北京诚佳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警告;
二、处以10000元罚款。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贺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3、联系电话:5131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