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哈尔滨虹桥科技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哈尔滨虹桥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55栋8单元1层2号(住宅)
二、 基本情况
哈尔滨虹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中标采购人宾阳县思陇镇人民政府“思陇镇中药材趁鲜加工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BYZC2023-J1-00720-KWZB),但经采购人通知,哈尔滨虹桥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在招标文件约定期限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本机关依法立案后,向哈尔滨虹桥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要求提供宾阳县思陇镇中药材趁鲜加工项目设备采购有关情况说明的函》,哈尔滨虹桥科技有限公司《回复函》中称:因哈尔滨虹桥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厂家无法按约定期限向哈尔滨虹桥科技有限公司供货,所以无法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本机关认为,哈尔滨虹桥科技有限公司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哈尔滨虹桥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2023年8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哈尔滨虹桥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哈尔滨虹桥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哈尔滨虹桥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处 罚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宾阳县财政局
2、联系人:黄红梅
3、联系电话:0771-823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