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广西金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金证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2栋2501号
二、 基本情况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要求,2022年11月至12月,我厅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三、 处罚依据
你公司代理的部分项目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检查查明,你公司代理的“广西智慧农田综合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1-C3-003587-JZZB),采购文件第23页规定“质量保障要求”中“2、项目组成员必须包括项目负责人、系统设计和开发人员、测试和实施人员、文档管理人员等,要求投标时提供详细资料(包括职员姓名、职务、资格证书、主要经验及投标人近半年来连续3个月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等)”,要求项目组成员必须提供社保证明,属于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化待遇或歧视待遇。
你公司代理的“广西农业农村大数据平台升级运维及广西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备用电源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1-C3-001386-JZZB),磋商文件第36页(A标)规定“3、服务方案分……三档(12分):在服务地区长期驻有技术服务团队且人数达8人或以上(附服务地区本地人员社保证明)”。磋商文件第38页(B标)规定“(3)设备性能分(11分)③磋商时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项目服务人员相应有效证书复印件和供应商2021年以来任意连续3个月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否则不予进档评分”,属于设置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化待遇或歧视待遇。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一、全年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四、 处 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联系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