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西倪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江西倪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 社会代码:91360902MAC091PXXG
3、 法定代表人:鮑洪贵
4、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医药工业园银岭路23号3号楼5楼A-18室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此前采用邮寄方式向江西倪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送达《荔浦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荔财采罚决〔2023〕1号,以下称决定书),但邮件到后无法联系收件人被退回。现依法向江西倪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决定书,请江西倪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江西倪鸣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荔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四、 处 罚
作出罚款人民币6592.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荔浦市财政局
2、联系人:荔浦市财政局
3、联系电话:0773-7233366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