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玉林市玉州区益通物资经营部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玉林市玉州区益通物资经营部
2、地址:玉林市江南开发区江南大道西南侧欧景嘉园15幢B305房
二、 基本情况
在项目检查过程发现当事人参与“2019年玉林市园林服务中心营养袋及美植袋采购”(项目编号:YLZC2019-J1-10608)的项目,涉嫌违规情形,当事人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不具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依然参与上述项目政府采购,并在竞标函中签字盖章承诺,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三、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四、 处 罚
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99910.5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499.55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玉林市财政局
2、联系人:杨焱
3、联系电话:0775-2680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