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西南宁杰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南宁杰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南一里一巷16号实验楼210号房
二、 基本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8月16日参加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代理组织的南宁市第二中学体育馆LED及安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2-10085A)政府采购活动,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但当事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编号为202208051760LED检验报告经检验机构浙江华航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核实,并非该检验机构出具,内容不真实,当事人该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三、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四、 处 罚
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190.75241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9537.62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南宁市财政局
2、联系人:客服人员
3、联系电话:400-881-7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