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柳州创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柳州创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地址: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24号河西小区东区17栋6-4
二、 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21日,当事人在参加采购人为柳城县中医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广西恒固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柳城县中医医院采购救护车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2-J1-220086-GXHG)”分标1采购中,已经成交,成交金额459500元。2023年1月6日,当事人以“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我公司考虑到本项目的特殊性(工厂不能按时交货,将会给采购人及社会群众带来不便)”为由,自愿放弃成交,未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经依法调查查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放弃成交的理由是正当的,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因此,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放弃成交无正当理由。
三、 处罚依据
当事人放弃成交不与采购人签订并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四、 处 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17〕10号)中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的违法程度属于轻微。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当事人采购金额660000元千分之五罚款共计3300元,罚款上缴国库,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户名:柳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263612010102141282
开户行:广西柳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柳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柳城县财政局
2、联系人:柳城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中心
3、联系电话:0772-7616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