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广西瀛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黄石山
2、地址:柳州市荣军路二区96-6号
二、 基本情况
在2020年8月13日柳州市北部生态新区规划建设局委托广西华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聚龙苑小区(含金龙苑1-6栋)一户一表供电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GXHZ2020-013)进行招标。当事人在参加此项目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三、 处罚依据
今查明,在该项目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竞标代理人唐甘露与桂电建筑竞标代理人曾斌杰为同一家公司缴纳养老保险,曾斌杰同时是桂电建筑和宏鹰建设的竞标代理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 。
四、 处 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处以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3518039.74元(叁佰伍拾壹万捌仟零叁拾玖元柒角肆分)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17590.20元(壹万柒仟伍佰玖拾元贰角),罚款上缴财政。
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即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柳州市鱼峰区财政局处罚专户:
户名:柳州市鱼峰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号:4500162506505906666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西江路支行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柳州市鱼峰区财政局
2、联系人:段督办
3、联系电话:0772-3511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