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信息中心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体强路18号
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来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对采购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存在相关问题的情况反映,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五十九条的规定,对采购人2020年—2022年开展的信息化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你单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
检查查明,你单位开展的广西电子政务外网云计算中心四层2号、4号机房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2—G1—000330—GXTZ):(一)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规定“投标人提供的视频监控系统中的视频云存储软件厂家获得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具备一级证书得2分、二级证书得1分、三级证书得0.5分”。视频云存储软件不是安全产品,是否取得国家信息安全漏洞库(CNNVD)技术支撑单位等级证书,与视频云存储软件的产品质量无关,该评审因素的设置不合理。(二)实施方案分(满分15分)将“投标人获得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商务信誉分(满分9分)规定“(2)投标人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得3分(投标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满分3分)”,以上,“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应设为评审因素。(三)实施方案分(满分15分)将“投标人在项目所在地有合法的常规组织机构……投标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机构证明材料”设为评审因素。(四)PMP、ITIL证书均是国外企业的标准,评分标准将上述证书设为评审因素,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和排斥。
以上涉及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和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以下问题……(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能够配合调查、认识错误,同时考虑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