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浙江中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金城江区上任中路1巷24号
二、 基本情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及《河池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河财采〔2022〕23号)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经过随机抽取流程,你公司被列入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名单。本机关于2022年11月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的河池市政府采购项目的执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抽查3个项目,检查发现的问题如下:
你公司代理的河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项目(重)(项目编号:HCZC2021-C2-000052-ZJZZ(重))在售后服务承诺及方案(满分12分)中载明:“①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完整性及可行性差,无故障出现解决方案,技术培训方案不完善,免费保修期限、到达故障现场时间仅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综合评定方案差的得3分;②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完整性及可行性一般,故障出现解决方案、技术培训方案一般,免费保修期限、到达故障现场时间满足磋商文件要求,有定期维护(注明时间),综合评定方案一般的得6分;③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完整性及可行性、故障出现解决方案、技术培训方案较良好,免费保修期限、到达故障现场时间优于磋商文件,定期维护(注明时间)合理,综合评定方案各方面良好得9分;④售后服务方案内容完整性及可行性、故障出现解决方案、技术培训方案综合评定优秀,免费保修期限、到达故障现场时间优秀,有定期维护(注明时间),能提供本地化售后服务措施,且本项目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专业的售后服务专业队伍,完善的服务流程及配套资源,确保向本项目提供专业、快捷、规范的售后服务,得12分;”评标标准采用了“一般、良好、优秀”等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 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和量化,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四、 处 罚
警告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河池市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3、联系电话:0778-227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