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第2号)

河池市财政局 2023-02-03 08:54:47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西中昱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中昱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地址:宜州区庆远镇万红路泰富现代城南征地安置区E栋11号                      

二、 基本情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及《河池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部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河财采〔2022〕23号)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规定,经过随机抽取流程,你公司被列入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名单。本机关于2022年11月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2021年度代理的河池市政府采购项目的执业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抽查3个项目,检查发现的问题如下:
(一)关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
1.你公司代理的“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CZC2021-G1-000345-GXZY)在资格条件载明“(1)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生产或者经营达到本次采购货物及服务要求,具有相应能力的供应商。”,要求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为法人,排斥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参与此次采购活动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2.你公司代理的“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CZC2021-G1-000345-GXZY)在评标办法中载明“售后服务分……(3)投标产品80%以上为广西工业产品的得2分(广西工业产品是指广西境内生产的工业产品,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为准。“投标产品80%以上为广西工业产品”是指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时供货范围中采用广西工业产品的金额占本次分标招标总金额的80%以上)。”,将产品产地作为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的质量不相关,对供应商实行歧视性待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规定的情形。
3.你公司代理的“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呼吸机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CZC2021-J1-10020-ZY)在资格条件载明“(1)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生产或者经营达到本次采购货物及服务要求,具有相应能力的供应商。”,要求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为法人,排斥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参与此次采购活动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4. 你公司代理的“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无影灯、吊塔、手术床等医疗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CZC2021-J1-10027-ZY)在资格条件载明“(1)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生产或者经营达到本次采购货物及服务要求,具有相应能力的供应商。”,要求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为法人,排斥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参与此次采购活动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
(二)关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你公司代理的“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CZC2021-G1-000345-GXZY)在评标办法中载明“售后服务分……一档(1-5分):售后服务方案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售后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等一般。表述不清晰、内容不全面,没有完全针对项目内容及售后服务要求具体表述;二档(5.1-10分):售后服务方案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售后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等良好。方案表述基本清晰、具体,有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方案,承诺的售后服务响应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三档(10.1-15分):售后服务方案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且售后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等优秀。安装方案和计划合理,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方案较好,方案表述清晰、具体,质量保障等方案、措施到位。承诺服务内容周到细致,承诺的售后服务优于采购文件要求,且技术服务人员配备较好。”,以上评审标准中设置了区间分,但评分标准的分值未量化到区间,评标标准采用了“一般、、良好、优秀”等不能量化的指标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四、 处

结果

警告                         

五、 处

日期:

 2023年01月18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河池市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3、联系电话:0778-227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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