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西顶瞻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顶瞻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地址: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45号品尚名城6栋25-4号
二、 基本情况
2022年6月30日,柳东新区财政局收到广西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当事人在参与雒容财政所(以下简称:采购人)“雒容镇村社区财务外包服务”(采购编号:LZZC2022-C3-080014-GXJZ)项目竞标中涉嫌提供虚假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经本机关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为虚假材料。
当事人在“雒容镇村社区财务外包服务”(采购编号:LZZC2022-C3-080014-GXJZ)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依据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四、 处 罚
一、处以“雒容镇村社区财务外包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LZZC2022-C3-080014-GXJZ)采购金额(¥7380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仟陆佰玖拾元整(¥3690.00元)。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足额上缴至柳州市鱼峰区财政局处罚专户:
户名:柳州市鱼峰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帐号:4500162506505906666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西江路支行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柳州市鱼峰区财政局
2、联系人:邱督办
3、联系电话:0770-267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