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市财采〔2019〕24号
玉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彦晓
身份证号码:452524197509190448
本机关在处理你参与评审的“印制《玉林市文明市民手册》(重)[项目编号:YLZC2018-J3-11721(重),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的投诉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启动监督检查,现已审查终结。查明情况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下:
一、查明情况
(一)通讯工具未上交统一集中保管
你在本项目评审期间,未按照签订的《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承诺书》的要求主动上交通讯工具,将通讯工具带入评审现场,违反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规定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二)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程序进行评审
参加本项目竞谈的供应商广西春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健公司)递交的《竞标文件(正本)》中,“竞标报价表 采购数量50000单价(元)2.497合计(元)124500”数量与单价合计不相等,“竞标报价表合计(元)124500”与“竞标报价(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肆仟捌佰伍拾元整(¥124850.00)”不一致。你在评审时未发现春健公司第一次竞标报价存在计算错误及数额大小写不一致的问题,且未要求春健公司作出澄清或修正,并在《项目谈判结果情况表》和《评标报告》中均签字确认春健公司的竞标报价124850元和最终报价124850元。你未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竞标人须知24错误修正”规定的谈判程序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评审意见无效,责令退回本项目的劳务报酬。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本项目的劳务报酬人民币400元。开户行:工行玉林市东门支行,开户名:玉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账号:2111702029219502203。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玉林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林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