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骏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贵港市港北区贵城街道金港大道956号(天悦华府)1幢1708、17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022〕68号)的要求,港南区财政局于2022年11月9日开始对广西骏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
未严格审核中标通知内容。根据广西骏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港南区2021年卫片执法用地测量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反映,2021年8月25日广西骏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中标供应商广西光谱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结果通知书并进行公告。通知内容约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时间与贵港市覃塘林场签订合同,延期自误”,约定内容中的“贵港市覃塘林场”非本项目采购单位。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广西骏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广西骏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广西骏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