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弘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贵港市港北区兴贵路天隆小区193号
按照《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68号)及《贵港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贵财采〔2022〕15号)工作要求,我局于2022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16日对广西弘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一、
存在问题
经检查,广西弘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电子鼻子咽喉等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GGZXC2021-G1-02384-GXHZ)无履约验收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广西弘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广西弘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
广西弘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贵港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