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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请你公司按以下要求对已提交的投诉书进行补齐补正和修改完善:
一、实际递交投诉书2本,未分正副本。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的规定,本项目需提供投诉书正本数量1本,副本数量至少为2本,同时请在投诉书封面或首页明显位置标注“正本”或“副本”。
二、补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修改完善授权委托书。根据一事一授权要求,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与本次投诉事项不一致。
四、补充完善必要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的证据证明材料。审查过程中,我局发现你公司的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佐证材料不充分,请补充完善。
五、补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我局除保存一份投诉书外,现退回你公司其余投诉书。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重新递交补正补齐及修改后的投诉书。逾期不予受理。
收件人:广西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南宁市兴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信封请标注“投诉书”字样)
南宁市兴宁区财政局
2022年 8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