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深圳市汉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上李朗洲腾工业区一栋三楼
法定代表人:廖俊
联系电话:13510951963
现对本机关于2021年7月15日做出的“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隆财采〔2020〕6号)(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书”)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不予受理决定书文号修改成如下:
隆财采〔2021〕6号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桂政发〔2020〕21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将不予受理决定书原文“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百色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修改成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7月28日
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2021年7月28日印发
附件信息:
关于《印制家庭签约服务手册》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更正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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