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隆林县第四中学教学仪器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更正公告

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07-28 15:37:21

投诉人:江苏鸿文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众贤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焦勇 联系电话:13805266180

授权代表:谢新强 联系电话:18652666967

被投诉人1:隆林各族自治县教育局

地址: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族路192号

邮编:534000

联系人:王映送 联系电话:0776-8210755

被投诉人2: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百色市向阳路7号阳光新城B栋8楼801室

邮编:533000

联系人:吴照斌 联系电话:0776-2053808

相关供应商:浙江绿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民路10号

邮编:321403

联系人:李小君 联系电话:13157920988

现对本机关于2021年7月19日做出的“隆林各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隆财采〔2021〕7号)(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决定书”)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桂政发〔2020〕21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将投诉处理决定书原文“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百色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修改成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7月28日

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室2021年7月28日印发

附件信息:

  • 2021.9关于《隆林县第四中学教学仪器设备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更正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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