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试点的通知

广西财政厅 2021-09-30 21:59:2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试点的通知

 

自治区统计局、自然资源厅、退役军人厅、粮食和储备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财综〔2018〕4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办〔2017〕60号)等文件精神,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探索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机制,我们选取了部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2022年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贯彻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部署,针对当前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将绩效管理作为推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通过试点积累经验,形成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为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范围打好基础,着力提升财政资金效益和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二、试点范围

自治区统计局“广西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和基本公共服务满意度调查”项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自然资源系统专项培训”项目、自治区退役军人厅“优抚对象短期疗养”项目、自治区粮食和储备局“粮食市场管理和库存质量卫生监管”项目。

三、试点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融入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包括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设定、资金管理、项目组织实施(购买程序、合同管理、信息公开)、项目产出、项目效益等,试点项目预算绩效重点在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环节加强管理

(一)合理设置绩效目标。试点项目在编制2022年预算(一上)时应同步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设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目标,作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的依据。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应客观反映服务的提供数量、质量、时效和成本,以及服务对象、相关群体和购买主体等方面满意情况,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应能反映购买主体或公共服务受益对象的满意度,相关指标设置要符合桂财办〔2017〕60号文件及2022年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编制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将按规定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不得将项目纳入2022年部门预算。

(二)规范开展评价工作。要将绩效管理贯穿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推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相结合。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需对试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自治区财政厅将结合项目情况组织第三方对项目开展绩效再评价。项目购买程序、合同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服务对象是否满意将作为再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重视评价结果应用。自治区财政厅将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反馈绩效再评价结果,就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探索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完善项目管理方式的参考。购买主体在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时,可在合同内设立按服务数量、质量、绩效评价结果等付费条款。探索将评价结果与合同资金支付挂钩,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协调。项目主管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指导项目主管部门规范开展项目绩效管理。

(二)加强监督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绩效管理的责任意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要求主管部门进行纠偏。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7月27日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