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
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财综〔2014〕31号
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5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
试点工作方案
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积极践行“五个财政”, 探索建立办事不养人、促进提高公共服务可及性和有效性的财政支持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供给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基本功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促进公共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转变职能,提升服务。
2.创新制度,规范管理。
3.便于操作,提高效率。
4.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
总目标:按照“一年探索试点、两年提升扩面、三年全面推广”的步骤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主要参与单位。
民政厅、农业厅、科技厅、环保厅、司法厅、审计厅。
(二)试点项目。
经与自治区相关部门协商沟通,选择如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作为自治区本级2014年试点项目。
1.民政部门。
(1)拟选择南宁市江南区新锦社区作为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重点试点对象。主要包括自治区民政厅从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参与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3个:社会工作介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社会工作介入儿童成长项目、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联动服务项目。
(2)拟选择广西社会福利院作为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类试点。项目主要包括机构内开展机构养老社会工作服务和辐射社区居家养老社会工作服务。
2.环保部门。
(1)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规划;
(2)政府组织的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教育培训;
(3)委托第三方审计服务。
3.农业部门。
(1)自治区农产品(种植业)地方标准修订项目;
(2)自治区农业厅互联网专线租用项目。
4.审计部门。
(1)因审计力量不足聘请审计人员服务;
(2)重大事项第三方审计服务;
(3)其他政府委托的审计服务。
5.司法部门。
(1)法律援助类项目;
(2)社区矫正类项目;
(3)人民调解类项目;
(4)安置帮教类项目。
6.科技部门。
科普知识的普及与推广。
(三)试点时间。
2014年4月至2014年12月31日。
(四)试点工作步骤。
1.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4年4月中旬前,牵头单位:财政厅,主要责任单位:试点项目主管部门)
2.组织区直各有关部门召开试点工作协调会,正式启动试点工作。(2014年4月底前,牵头单位:财政厅,主要责任单位:试点项目主管部门)
3.开展试点中期检查工作(2014年10月下旬前:牵头单位:财政厅,主要责任单位:试点项目主管部门)
4.开展试点末期总结评估工作(2015年一季度,牵头单位:财政厅,主要责任单位:试点项目主管部门)
(五)试点经费来源。
试点项目所需经费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年初有同类项目预算的,通过部门预算安排执行;部门年初预算没有安排相应经费的,由试点部门调整本部门预算安排。
三、操作程序
(一)申报购买服务项目。参与试点的相关部门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能,确定购买服务项目,编制购买服务项目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公布购买服务项目。财政部门将通过审核的各试点部门购买服务项目汇总后,在网站和试点单位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公布。
(三)选定服务供给(承担)主体。试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供给主体。
(四)签订购买服务协议。购买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参与试点的部门和市场供给(承担)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协议书》。《购买服务协议书》主要包括购买服务的依据、购买服务的内容、服务经费、双方承担责任、协议书生效时间和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以及见证方等。
(五)资金安排及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所需支付的资金,由各部门按试点项目依据购买服务合同,通过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也可以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其他支付方式。
四、工作职责分工
(一)试点部门工作职责及分工。
试点项目主管部门均作为主要责任人,主要责任包括组织试点项目的审核和申报,编制试点项目计划,制定试点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的招标、评估和考核,实施试点项目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开展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的统计和分析。分类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专业评价标准,协同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标准。
(二)财政厅及其内部工作职责及分工。
负责制定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规范和政策,分类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标准,审核批复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和预算,按预算及时拨付项目经费,开展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的统计分析。
1.综合处工作职责。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政府购买服务各方面工作,牵头草拟政府购买服务相关配套管理制度规范,汇总分析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情况,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解释和指导工作。
2.预算处工作职责。负责提出和明确我区有关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工作要求。
3. 国库支付局工作职责。主要负责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支付和监控管理。
4. 厅内各部门预算处工作职责。负责协调对口试点部门落实好项目申报、审核,督促部门做好试点资金安排和按规定流程进行购买服务;加强对部门项目试点情况跟踪了解,分析对口部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情况,做好统筹指导。
5. 政府采购处工作职责。对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6.财政监督局工作职责。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试点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7.财政信息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研究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的工作机制。建立由财政厅、民政厅、审计厅以及涉及社会服务的各相关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试点各项工作。在试点部门和财政厅内对应处室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沟通,实行试点工作进展每月信息报告制度,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二)注重配合,协力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联系沟通,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三)强化宣传,凝聚共识。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做好试点工作经验总结推广,通过典型引路,凝聚共识,营造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良好氛围。
(四)健全监管,确保成效。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监督的机制,对违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附件:1. 试点项目分工情况表
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协议书(样本,供参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