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system 2018-08-15 22:29:41

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财综〔2017〕29号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确保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透明,逐步建立完善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现将《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3月28日   

      

  

  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透明度,体现政府购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是指应当公开的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规定以及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有关采购项目信息。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应当在相关法律或法规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信息充分公开、公开内容一致、提供信息同步、发布渠道相对集中”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下列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应当进行公开: 

  (一)现行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三)按照《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的购买服务项目信息。 

1.采购项目公告(包括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2.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3.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4.采购文件; 

5.采购信息更正事项公告; 

6.采购合同公告; 

7.单一来源公示; 

8.采购项目终止公告; 

9.政府采购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和验收结果公告。 

  购买主体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购买服务项目信息,由购买主体按规定在其部门门户网站或相关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四)综合信息。 

  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制度规定执行并公开的相关信息。 

  (五)按规定应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其信息公开的事项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信息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公告; 

  (二)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四)项目需求和说明、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等; 

  (五)采购人认为需要在采购需求进行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验收公告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二)采购合同名称及编号;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 

  (四)验收方式; 

  (五)采购合同金额及验收有关情况; 

  (六)验收结论性意见; 

  (七)采购人名称。 

  要求在项目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验收结果。      

  第三章  信息公开主体 

  第九条  现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其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市县相关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文件公开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全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其门户网站公开。区直部门系统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由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各购买主体应通过其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背景资料、供给主体资格、购买方式、具体服务需求、计划购买时间等信息。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性文件,涉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限额数额等信息,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购买主体、采购代理机构、供给主体和评审专家等出现违规情况的通报,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四条  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相关信息公开由购买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信息由做出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的机构或部门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  购买服务项目的信息由购买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七条  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需求信息由购买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采购验收公告由购买主体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监督管理方面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告;属于购买服务业务方面的由购买主体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告。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主体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应当保证信息公开内容全面、及时、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应当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信息公开主体应根据时间需要,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分别在不同媒体上公布同一公告事项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在依法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应当在指定媒体发布购买服务信息而未发布的; 

  (二)购买服务信息中有关获取文件的时间和方式明显不合理的; 

  (三)购买服务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给主体的; 

  (四)提供虚假信息、证明材料的,或者应当公告的信息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购买服务项目的信息内容不一致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发布活动的,限制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发布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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