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项不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财政部综合司 2020-07-22 21:34:50

以下各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并列入指导性目录: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 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

(三) 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

(四) 同时包含服务与工程的项目;

(五) 融资行为;

(六) 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七) 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以上第(二)至(八)项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通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比如,政府开展公共工程项目,应当优先考虑通过合法合规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确需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规范实施。再如,政府设置(购买)公益性岗位。这是国家对某些社会群体的就业扶持政策,需要认真落实,但是不应将其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当然,对于哪些事项不能购买,随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际推进,在对具体事项的认识上可能还会有变化。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