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网站对网友提出的政府采购相关问题进行又一轮集中回复,实务干货满满,值得学习。”
No.1 另外,按照发改委咨询答复,除勘察、设计和监理外的服务,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我单位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代建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 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No.2 单个项目均不超过(100万),联合后超过100万 不属于集采目录内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 No.3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报价明细表填报要求 No.4 采购代理机构无权自行要求投标人进行解释。 No.5 No.6 应当终止 No.7 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 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则每个采购标的均应由中小企业制造。 No.8 问:国办发〔2007〕51号文件里提到: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供应商 的条件要求。在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中,实行强制采购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答:财库〔2019〕19号文件是根据国办发〔2007〕51号文件的规定,对产品具体范围作出的规定,两个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冲突。 No.9 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编制或评审的单位,可以参与 工程初步设计不属于项目整体设计,采购人发布公告时公开已完成的初步设计文件,使潜在供应商能够处于同等条件下竞争,这样前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就可以参与该项目后续工程总承包采购活动,不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为项目提供初步设计编制或评审的单位,可以参与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以外的采购活动 No.10 全年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执行。 No.11 超过200万元 超过400万元 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不低于60% 采购人可以将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No.12 公立医院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采购集采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采购。 No.13 74号令竞争性谈判:谈判小组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逐一谈判。 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No.14 No.15 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约定的方式减损供应商的法定权利。 No.16 该供应商不应当成为成交供应商,该项目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为5家 按照94号令16条 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 No.17 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 不超过三年 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非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 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范畴 可以签订 不超过三年 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No.18 No.19 No.20 No.21 No.22 No.23 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No.24 一个采购标的应只对应一个行业 No.25 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No.26 No.27 需求管理办法实施后:单一来源以下两种情形是否还是适用? No.28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No.29 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 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No.30 No.31 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但未要求必须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详细得分 No.32 招标文件售价应该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No.33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No.34 投标商是否也必须是中小企业? No.35 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主要以事后监督检查为主。 No.36 No.37 No.38 尽可能明确 确定分值和权重。 No.39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具有行政职能,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不能购买其承担的主要事项 不能将自身的主要职能委托出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采购所需辅助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