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单位,各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支持政策落实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预〔2023〕7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和壁垒;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所在地、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采购人)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点审查是否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是否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等。
二、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降低或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
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诚信供应商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1%。
(二)降低履约保证金。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5%,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2%。预算单位(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资信等情况减免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履约保证金减免从其规定。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采购文件未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将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采购合同的条件。
(四)及时退还保证金。
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应及时退还。预算单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或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退还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三、持续强化中小企业采购支持力度
(一)按规定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采购限额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阶段性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预留份额。
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的政策延续至2025年底。
(三)严格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的货物、服务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予以4%—6%(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四、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效率
(一)提高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效率。
预算单位(采购人)应当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25日。预算单位(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预算单位(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二)提高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速度。
进一步加快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对于符合支付条件的项目,预算单位(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预算单位(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对于有预付款安排的合同,鼓励预算单位(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30%以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0%。其中,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0%(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金额的30%)。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当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及具备实施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规定。
(三)提升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水平。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协作,强化政府采购信息共享与利用,持续推广线上“政采贷”业务,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按照双方自愿原则积极开展“政采贷”业务,做好“政采贷”回款工作,提升融资效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广使用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预算单位(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担保,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与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的保证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预算单位(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响应和支持电子保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鼓励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
五、持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一)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各方要严格落实自治区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工作要求,持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除涉密项目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均要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不再进行线下交易。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无预算不采购”要求,推进资金线上支付,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推行使用线上履约验收功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体系,完善用户反馈功能。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数字化水平,深化电子证照、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签名)应用,完善合同在线签订,推进跨区域远程异地评标,完善政府采购平台与各类外部系统对接。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新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各方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依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预算单位(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发布合同变更公告。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协同配合,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实到位,共同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