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广西两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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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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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梁志酬;联系电话:18776919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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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关于横州市人民医院微信智慧医院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4-C3-00005-WDMN)的书面质疑函,我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及时向采购人汇报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第一节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技术分(满分53分)”的“(1)实施团队-项目经理具备高级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证书,满足一个得2分,不满足得0分,满分2分。(2)实施团队-项目人员具有中级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满足一个得2分,不满足得0分,满分2分。(3)实施团队-项目人员具有高级系统架构师资格证书,满足一个得2分,不满足得0分,满分2分。(4)实施团队-项目人员具有高级软件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得2分,具有中级软件工程师或与软件相关中级职称证书的得1分,满分2分。
备注:①投标人实施团队具有以上资格证书,一人持多证仅计项目经理或项目人员中的一项分值,不重复计分;②拟投入本项目人员需提供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
以及最近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人为供应商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设置不合理。
质疑事项1答复:经核实,评审标准中对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或项目人员要求提供最近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缴纳人为供应商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无缴费记录的,应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依法缴纳或依法免缴社保费证明》复印件,与本项目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与本项目资格证明文件“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要求并非同一条件(供应商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是指供应商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同时评审标准中仅是针对于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人员中具有相关资格证件的响应进行加分量化,是为了检验投标人拟投入人员真实情况及证明为投标人的员工必要条件之一(并非实质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在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缴纳社保是为了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依法为本单位人员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必须执行的法律依据。因此,本项目的评审标准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以财库〔2014〕214号)相关规定,贵公司引用的法律及事实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属于法律条文引用错误,贵公司的质疑事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万盯卯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公章)
日 期: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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