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柳州金虎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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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黄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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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于2024年5月15日向我司递交《质疑函》,对创新创业楼桌面云平台系统采购(项目编号:GXZC2024-C1-003524-GXDH)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对于质疑人提供的质疑,我司给与高度重视,并组织专门人员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论证和研究,现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1
:
项目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非服务采购,且超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中对竞争性磋商允许的招标方式范畴。
答复事项
1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方式不在供应商可质疑的范围内。本项目招标方式是财政监督部门按流程审批的,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事项
2
:
本次招标“评分标准”中,“5业绩分”“6商务资质分”以限制性条件侵害潜在供应商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内容。
答复事项
2
:业绩可视为供应商履约能力的体现方式之一,特别是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业绩更是采购人对供应商项目实施经验或产品成熟度的考量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仅对价格分比重作了规定,相关法规并未对业绩分作出具体规定。采购人基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业绩评分项,合法合理,符合择优、高效的政府采购原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因此,明确规定采用何种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是响应“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要求,是评委在评审时的基本依据。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该项条款符合项目实际功能要求,合情合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项目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根据其项目特点、实际需要而设置,不存在限制性、排他性问题,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疑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广西达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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